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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建立心理服務法律風險管控體系
2017年12月24日,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歡慶在第一屆心理行業發展促進大會上發布了《建立心理服務法律風險管控體系》的主題報告。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歡慶出席會議并發表主題講話
心理服務中存在著大量的法律問題,事先預防可以低成本解決問題,如果事后解決就可能會面臨大量的法律糾紛,帶來經濟上的巨大損失。中國社會是不斷重建信任的過程,在目前國內醫患關系比較緊張的狀態下,心理服務工作想避免出現后續的法律問題,需要建立心理服務法律風險管控體系。
第一,需要正確界定和咨詢對象之間的合同關系。心理咨詢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心理咨詢服務,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委托合同,只是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能提供咨詢服務,并不擔保這個結果與來防者預想的完全一致。這種關系需要提前與來訪者溝通清楚,讓來訪者有一個正確的心理預期,以免使來訪者因產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造成法律的糾紛。
第二,在大數據時代里面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心理咨詢師獲取的是來訪者更加隱私的資料,所以,對于這些資料的保密,就顯得尤為重要。要從制度架構上進行規避,避免有意或者無意的資料泄漏現象,做好大數據時代資料的脫敏工作,把個性化的部分完全去掉,如果需要錄音錄像來當作教學案例研究,要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構建咨詢師與來訪者特殊信任關系之間的平衡。心理咨詢服務與來訪者建立的是一種特殊的信任關系,咨詢師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對來訪者的控制力,要防止這種控制力被濫用,例如性騷擾、金錢索取等,做到控制力、特殊信任以及正當利用之間的平衡,心理咨詢室布置在確保信任、安全隱私前提下,也要盡量確保來訪者不產生別的方面的聯想。
注:內容根據現場發言整理






